對賭協議實際上是投資方(收購方)與融資方(轉讓方)達成融資(並購)協議時,對不確定未來的約定。如果約定條件出現,投資人如何行使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沒有出現,融資方如何行使權利等。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公眾* * *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綜上所述,以目標公司為主體的回購、補償條款無效,股東與投資者簽訂的補償承諾書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有效。對賭協議又稱估值調整協議,是私募股權投資(PE)中常見的價值調整機制和契約安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5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