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審判的正式名稱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其組織和程序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中有規定。根據憲章,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由來自美國、中國、英國、蘇聯、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荷蘭、新西蘭、印度和菲律賓的法官組成,由澳大利亞法官威爾伯任庭長。與法院成員相對應,在盟軍最高司令之下,設立了國際檢察院,由11個國家的檢察官組成。作為起訴機關,在庭審中代表11國家作為原告。
法律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二條。
為實現第1條所述宗旨,該組織及其成員國應遵守以下原則:
1.本組織建立在會員國主權平等的原則基礎上。
2.所有會員國應真誠地履行其在本憲章下的義務,以確保所有會員國因加入本組織而產生的權利和利益。
3.會員國應通過和平手段解決國際爭端,以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和正義。
4.在國際關系中,會員國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不符合聯合國宗旨的任何其他方式侵犯任何會員國或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5.會員國應盡力協助聯合國根據《憲章》規定采取的行動。在聯合國采取預防或強制執行行動時,會員國不得協助任何國家。
6.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必要範圍內,本組織應確保非聯合國會員國遵守上述原則。
7.本《憲章》不得授權聯合國幹涉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也不要求會員國依照本《憲章》將該事件提交解決;然而,這壹原則並不妨礙第七章中執行措施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