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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議事規則是否經過股東大會審議?

法律分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董事會議事規則必須經過股東大會審議,壹般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份公司章程明確規定了股東會議事規則和董事會議事規則,這些規則的行使必須遵循章程規定的程序。公司章程未規定董事會議事規則應由股東大會審議的,董事會議事規則無需股東大會審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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