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不拿工資,每年給壹次咨詢費,其實是變相的年薪。獨立董事的薪酬不是國家統壹規定的,屬於董事會研究決定的範圍。給多少,什麽時候給,什麽時候取消或者減少都是董事會決定的。
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具備上市公司董事資格;
2.具備《指導意見》要求的獨立性;
3.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
4.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法律、經濟或其他工作經驗;
5.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比例如下:
1.上市公司董事會設有薪酬、審計、提名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占委員會成員的1/2以上;
2.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65,438+0/3為獨立董事,但被收購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應達到或超過65,438+0/2。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決議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不足三人的,應當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上市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負責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公司股東信息的管理和信息披露的處理。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二十二條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