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的法律規定:根據我國刑法分則第九章的規定,玩忽職守罪作為壹般犯罪,包括37個具體罪名。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客觀公正的信任,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從而構成犯罪的行為。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任命的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視為國家工作人員。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