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批準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2.給過往人員、車輛和其他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壹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的,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單位應當在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進行施工作業,並在施工現場來車方向的安全距離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成後,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並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施工道路交通秩序,不得中斷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