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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張女士在某百貨公司購買了壹件純羊毛大衣,價格為1280元。

(1)店鋪(經營者)違反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哪些內容?

回答:店家表示“季節性商品不退不換”,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應當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三包”是對商品經營者的強制性規定,商品經營者無權單方面聲明免除。這種情況下,店家規定“不退貨”顯然是違法的。

(2)店家應該對張女士承擔什麽責任?

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會結束或櫃臺租賃到期後,可以向展會主辦方及櫃臺租金主張賠償。賠償後,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櫃臺的出租者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可見,櫃臺出租人應當對其出租的櫃臺商品質量負責,這是法律的強制性擬制,是對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特殊保護。本案中,店家辯稱“店裏的櫃臺是租給個體戶的,現在他已經破產了,租櫃臺的費用還沒交,人也找不到,妳要倒黴”。顯然不能成立,應當賠償消費者張女士購買假羊毛大衣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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