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法的主體是國家。此外,還有政府間國際組織,特別是世界性的國際組織。
2.國際法的制定主要是通過國家之間的協議來實現的,國際社會沒有專門的立法機構。
3.國際法調整的對象是國際關系,主要是主權國家之間的關系。
4.在執行方面,國際法不同於國內法。
5.國際法最早的詞源。萬國公法的意思是“各民族的法律”,是繼民法之後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羅馬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壹部羅馬法,用來調整羅馬公民與外國人之間、外國人與外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在羅馬法的司法體系中,民法是相對成熟和發達的部分,也是後期羅馬法的基本內容。
6.邊沁:主張“國際法”壹詞。他是英國法學家、功利主義哲學家、經濟學家和社會改革家。他是政治激進分子,英國法律改革運動的先驅和領導者,以功利主義哲學的創始人、動物權利的倡導者和自然權利的反對者而聞名。他還為社會福利制度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7.格勞秀斯:著名的《戰爭和平法》被萬民法稱為調整國家關系的法律。他代表新興資產階級的反教權觀點,是世界現代國際法的奠基人。折衷的自然法理論和實證法理論的特點。
8.壹般國際法和特殊國際法:適用於所有國家,對整個國際社會具有普遍約束力。&它只適用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並對某些科目有約束力。
9.國際法的淵源:國際法作為有效法律規範的形成方式。它首次出現的地方。實質淵源是指國際法規範在其形成過程中對其內容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各種因素,廣泛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哲學、倫理等各個方面。形式淵源是指國際法規範形成的各種外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