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協商壹致,按照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這個題目是錯誤的,因為它缺少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投保的除外”這壹前提。
根據保險形式的不同,保險可分為強制保險和自願保險。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國家強制被保險人參加的保險。自願保險以自願協商為基礎,通過當事人訂立保險合同來實現。
法律對“強制保險”的定義沒有明確規定,只是《保險法》(2009年修訂)第十壹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協商壹致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非法律、行政法規要求保險,保險合同是自願訂立的。”這壹條實際上是區分自願保險和強制保險的法律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投保的”為強制保險,其他保險為自願保險。
根據不同標準的保險分類
在強制保險中,投保人必須參加保險,保險人也必須接受投保人的保險。合同雙方都沒有選擇。
縱觀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除了強制保險,我國還建立了以下強制保險:
1,旅行社責任險;
2.旅遊意外保險;
3.建築工人意外保險;
4.煤礦工人的意外保險;
5.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
6.通用航空地面第三者責任險和公共航空運輸地面第三者責任險;
7、道路旅客運輸承運人責任險、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險;
8.法定再保險;
9.工傷社會保險;
10,失業保險;
11.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又稱“強制保險”);
12,公眾責任險和企業火險13,船舶油汙責任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