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活動與娛樂活動的界限:看是否有組織者從中獲利。賭博罪客觀上限定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三種行為。聚眾賭博是指組織、召集、引誘多人賭博,本人從中獲利的行為。以賭博為職業,是指經常賭博,以賭博獲取金錢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行為。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場所和器具供他人賭博並從中獲利的行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賭博與娛樂的法律界限是是否主觀,是否具有獲取金錢的目的。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具有獲取金錢的目的。如果演員不以盈利為目的,只是為了娛樂、解悶、聯絡感情等。,賭博罪不能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