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學家通常認為賭博是違法犯罪的重要誘因。賭博誘發犯罪。贏家有錢,花錢自由;失敗者沒錢了,經常負債累累。經常賭博還會導致抽煙、喝酒、偷竊、說謊、打架等惡習,有的甚至為了還清賭債,鋌而走險實施詐騙、搶劫、傷害、殺人等犯罪行為。
即使沒有這些嚴重的犯罪,賭博本身就是壹種傷害自己的行為,很多人會在賭場負債累累。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錢用於非法活動,故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賭博是國家法律嚴格禁止的。
所以,賭博是違法的。因此,賭博產生的賭債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在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錢物、換成籌碼的錢物和通過賭博贏來的錢物,都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可以將在計算機網絡上投註或者贏得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確定賭資數額。
賭資應當依法追繳;賭博工具、非法賭博所得和賭博犯罪分子專用的全部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依法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