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仲裁委員會仲裁費辦法
第二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仲裁委員會繳納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第三條案件受理費用於支付仲裁員的工資和維持仲裁委員會的正常運轉。
第四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委員會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時,應當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仲裁案件受理費的具體標準,由仲裁委員會在《仲裁案件受理費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並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批準。
第五條仲裁案件受理費表中的爭議金額以申請人請求的金額為準;如果請求金額與實際爭議金額不壹致,以實際爭議金額為準。申請仲裁時未確定爭議金額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爭議所涉及權益的具體情況,確定預交的案件受理費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