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八條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1)非機動車轉彎優先讓直行車輛和行人通行;
(二)遇前方路口交通堵塞,不準進入路口;
(3)向左轉彎時,在路口中心右側轉彎;
(四)遇有停車信號時,應當依次在路口停車線外停車。如果沒有停車線,在路口外停車;
(5)向右轉。同方向的車在等待放行信號,能在本車道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身的,依次等待。
第六十九條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除應當遵守第六十八條第(壹)、(二)、(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控制交通標誌、標線,讓優先通行的壹方先行;
(二)在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交叉路口,減速或者停車,讓道路右側迎面駛來的汽車先行;
(三)反方向行駛的右轉非機動車,應當讓左轉車輛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