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應在休假前向人事部門提交休假申請。員工每年請事假超過20天的,不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的,依法享有年休假權利。除了各種法定公休日和節假日,員工因特殊情況需要離崗休假的,審批權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綜合考慮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拒絕員工的申請,也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第三十三條企業職工可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和企業簽訂;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簽字。第四十條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工人有權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