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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女職工生育期間不少於幾天的產假和生育待遇。

法律解析: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女職工勞動保護有兩層含義:1,保護女職工的勞動權利,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其基本任務是防止職業有害因素對女職工健康和生殖功能的不良影響,保護女職工健康,孕育健康的下壹代。女職工勞動保護的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1,保護女職工勞動權利。2.研究職業因素對女性生理機能的影響。3.安排女職工從事對女性生理機能無害的工作。4.做好女性生理功能變化過程中的勞動保護,即“四級保護”(經期保護、孕期保護、產婦保護、哺乳期保護)。

法律依據:勞動部、人事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幹問題的通知(1)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15至30天產假;流產四個月以上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二)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醫療機構或者指定醫療機構檢查或者分娩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由所在單位承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支付。(三)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身體原因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後,其產假以外的待遇按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

國務院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

第七條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期間進行產前檢查,應算作工作時間。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難產的,產假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期限的產假。

第十五條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其勞動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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