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勞動部、人事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幹問題的通知(1)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15至30天產假;流產四個月以上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二)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醫療機構或者指定醫療機構檢查或者分娩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由所在單位承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支付。(三)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身體原因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後,其產假以外的待遇按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
國務院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
第七條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期間進行產前檢查,應算作工作時間。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難產的,產假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期限的產假。
第十五條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其勞動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