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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的轉化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3.張以賭債為由,挾持韓家,脅迫張家還錢。否則,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4.為索取非法債務或單方主張的債務,以殺人或嚴重身體傷害相威脅的,成立綁架罪(向第三人非法索取)或搶劫罪(直接向被害人非法索取財物)。5.“毆打侮辱”屬於刑法分則明文規定的量刑情節,即法定量刑情節。6.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是指非法拘禁本身對被害人造成重傷、死亡(結果加重犯罪)。行為人必須有預見重傷或死亡結果的可能性。7."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因此,非法拘禁造成他人重傷的,應當加重非法拘禁罪的結果。有侮辱情節的,仍應當從重處罰。8.非法拘禁本身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屬於加重犯;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屬於法律發明的轉化犯,是指非法拘禁以外的暴力致人重傷、死亡的行為。這應該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論處。9.被綁架的情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轉化型綁架罪判處死刑。沒收財產:10。綁架並殺害被綁架人-組合犯-綁架罪:11。綁架並造成被綁架人死亡(加重犯):12。綁架並傷害被綁架人——數罪並罰,綁架罪和故意傷害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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