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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釋解讀

法律分析:《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壹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期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成果。它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壹部基礎紮實、預期穩定、長遠受益的根本法。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原因與每個家庭和個人都息息相關,也引起了大家的關註。但是,關於婚姻家庭的案件如此之多,如此之復雜,不可避免地會直接從《民法典》的規定中強迫壹些人這樣做。因此,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的解釋的出臺,對原民法典關於婚姻家庭的規定作出明確的解釋就顯得尤為必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壹)》。

第壹條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1042條、第1079條、第1091條所稱的“虐待”。

第二條民法典第1042條、第1079條、第1091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第三條壹方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四條當事人僅依據《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三條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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