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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的證據是假的。誰來鑒定?

法律分析:在訴訟中提供虛假證據。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提問。詢問證人、鑒定人、勘驗人不得使用威脅、侮辱或者不當引導證人的言語和方法。如果對方偽造證據,可以在證據質證階段指出。

在民事訴訟中,由於種種原因,經常會出現虛假的證人證言。有時,由於證人人數眾多,又經常因各種原因不出庭,人民法院只能到當地逐壹核實,有時還要來回幾次才能找到每壹個證人,工作量巨大,嚴重影響辦案效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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