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扣留車輛: (壹)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二)涉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四)道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車輛超載的;(五)機動車有被盜、被搶嫌疑的;(六)機動車涉嫌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七)未辦理《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證據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