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侵犯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所受的損失或者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予以賠償;侵權人遭受的損失和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侵權人與被侵權人未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按照損失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財產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侵權人的訴訟請求: (壹)修復受損車輛的費用、車內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的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不可修復,重置費用相當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受損車輛的價值;(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造成合理停運損失的;(四)因非營運車輛無法繼續使用而產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先說個結論。偷獵者可能會犯非法狩獵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非法制造槍支罪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這個案例可以說是現實生活中法律測試案例的壹個推演。從偷獵者的角度來看,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意圖,只有獵捕的意圖,導致行為上的死亡結果,屬於抽象事實認識錯誤中的客體錯誤。因為有狩獵的意圖,應該和非法狩獵有關。另外,故意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