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條規定,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顧老年人。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經濟贍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第十五條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時的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要提供醫療費用。對於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顧責任;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根據老人意願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代為照顧。第十六條。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較差的房屋。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法》第1074條,有經濟能力的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贍養義務。有經濟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