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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公司要員工主動辭職,而不是直接解雇對方?

勞動法沒有賦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公平的解除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滿意可以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自願提出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甚至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雇主為了降低裁員成本,往往會想盡辦法迫使員工自己辭職。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不予續簽。

要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額度兩倍的補償費。經濟補償的規範是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工資是應付的,也是前12個月的月均。辭退員工、裁員等個人行為容易引起人們的不滿和反彈。

員工很可能會對公司說三道四,曝光公司內幕,這也會嚴重打擊公司在人才服務中心的聲譽,並且很有可能會因為賠償處理方式引發其他勞動爭議仲裁問題。勞動合同的執行就是以此為基礎的。如果企業在勞動合同中造成妳遭受工資不平等,那麽企業就要賠償。壹般的公司不會傻到要求妳賠償什麽。他們使用各種方法。

讓妳主動離開,用不尋常的方式逼妳離開,他們就不用賠償了。如果員工主動辭職,企業壹分錢都不給,員工也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有甚者,企業會以勞動合同未到期,妳辭職給企業造成損害為由,繼續向妳索賠。既然公司有裁員的意圖,當然要從公司的角度考慮如何達到裁員的目的,盡可能降低法律風險,減少損失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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