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主動收集其他證據推翻鑒定結論,使鑒定結論不能作為最終證據的。正確的司法鑒定意見會在首頁有聲明。其內容往往包括委托人應向估價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估價材料,並對估價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等字樣。言外之意,專家意見是建立在審查材料的完整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基礎上的。如果能夠收集到否定檢驗材料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的證據,鑒定意見就失去了依據,自然不能作為確鑿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