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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水汙染行政處罰的標準是什麽?

法律解析:汙染環境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具有明顯放射性、含有傳染性病原體、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行為。未達到廢水綜合排放標準的處罰;

1,處應繳納排汙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在限期治理期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產、限排或者停產整頓。治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3、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治理, 並處以排汙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在限期治理期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產、限排或者停產整頓。治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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