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人被稱為第三方。不對抗第三人,是指雙方簽訂的合同不能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合同雙方的約定對第三人沒有效力。《公司法》和《擔保法》都有上述論述。
《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權,本應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存在不能對抗第三人的情形。具體規定見《擔保法解釋》第五十九條:“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無法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產權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但抵押物未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辦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