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官錯案,部分事實認定不徹底、認定事實錯誤,或者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案件當事人可以依法主張上訴、申請再審的;
2.如果法官涉及貪汙受賄,或者枉法裁判,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追究其責任;
3.如果在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中,事實證明法院確實錯案,給當事人造成了壹定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侵害和損失,當事人可以向國家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十二條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的;
(二)貪汙賄賂;
(3)枉法;
(四)刑訊逼供的;
(五)隱匿證據或者偽造證據的;
(六)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工作秘密的;
(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的;
(九)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十)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十壹)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十二)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