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普通合夥人準入的相關規定

普通合夥人準入的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新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合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合夥企業中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夥人加入合夥企業前,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擴展數據:

普通合夥人享有的權利:

1,業務控制。普通合夥人對基金事務擁有完全的管理和控制權,有權代表合夥基金對外簽署法律文件,在有限合夥中處於核心地位。

根據美國《有限合夥法》第405條,合夥協議可以授予所有或指定的普通合夥人與任何種類的有限合夥人* * *在指定問題上相同的投票權,單獨或通過其他方式。

2.利潤分享權。協議通常約定普通合夥人投資基金總資本的1%左右,但享有基金投資收益20%左右的份額。當然,如上所述,分享基數通常是扣除本金和利息成本後的余額,有時甚至還要扣除基準收益,按照基金所有投資項目的組合來計算收益。

3.年度管理費。普通合夥人通常可以獲得65438+其管理的合夥基金總額的0.5% ~ 3%的管理費,主要用於普通合夥人管理基金的日常開支,如房租、辦公費、通訊費等。

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 上一篇:保險公估中的法律責任
  • 下一篇:如何追究錯案法官的責任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