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自留地是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農民進行家庭副業生產的土地,其所有權屬於集體。在農村土地改革中,自留地的使用和管理受到了國家政策的規範和保護。
其次,基本農田是指在保障糧食生產安全和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嚴格保護的耕地。其劃定和調整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確保其質量和數量符合國家糧食安全和生態保護的要求。
因此,如果將自留地劃入基本農田,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確保符合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要求。同時,在劃界過程中需要充分考慮農民的利益和意願,確保他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綜上所述,自留地是否劃入基本農田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確保符合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要求。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自留地、飼草地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不能承包的土地,不算承包地。”
3.《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二條:“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占用基本農田。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的,在征得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