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十壹條:[為容留他人吸毒提供場所(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容留他人吸毒或者註射毒品兩次以上的;(二)壹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註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受到行政處罰的,以及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註射毒品的;(五)以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