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回避的理由是: (壹)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二)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四)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法官回避是為了保證法官不會因血緣關系、親屬關系或者其他特定關系而受到不利影響,在職務、地域、公務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規定的人事管理制度。
法官避稅主要有四種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