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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基本要求和評分方法

1、礦山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應齊全有效。

2.礦井應樹立“紅線意識”和“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與礦井安全生產實際和災害管理相適應。

3、礦井應根據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要求和本單位實際制定安全生產目標。

4、礦長應做出保持和改善煤礦生產安全條件的承諾,並以身作則。

5、安全生產組織機構應完整,包括負責安全、采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質測量、防治水、安全培訓、調度、應急管理、職業危害防治等管理部門。

6.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並取得考核合格證書。

7、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8.沒有重大事故。

9、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基本要求,制定相應的評分指標體系,包括法律法規、組織架構、風險評估與控制、崗位責任制、技術裝備、安全教育與培訓、事故報告與應急預案、監督檢查與評估等。

10,對每個評分指標制定相應的評分標準,根據煤礦實際情況和實施情況制定不同等級的評分標準,如A級、B級、C級等。

11,通過現場檢查等方式評分。,並填寫相應的評分表。

12,根據分級結果,確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分為壹級、二級、三級三個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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