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受害人因飲酒人的個人行為而遭受人身安全和經濟損失,則飲酒人應承擔侵權責任而非過失水平。《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第壹款要求:“侵權人過失損害他人民事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同桌酒友因他人的個人行為而受害,酒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同桌酒友有責任將醉酒者安全送到其親屬處。關於同桌酒友的責任,刑辯律師汪啟航詳細介紹,由於同桌酒友的個人行為,被賦予了臨時的法律責任,即安全地將酒友送至其親屬的監護之下。
實踐中已經有醉酒者被送到小區門口、樓道的,上述情況都不能完全免除表酒客的義務。事實上,有效的方法是將醉酒的人送到他的直系親屬那裏,使他得到適當的照顧。只有這樣,他才能徹底擺脫同桌的責任。
對所有正常參加酒席的人不勸酒是不負責任的。關於宴席中的其他參與者,汪啟航的刑事辯護律師詳細介紹:《民法典》第壹百七十六條:“其他參與者的個人行為因自己參與具有壹定危險性的娛樂活動而受到影響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但其他參與者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損害的除外。
主題活動策劃人的義務適用本辦法第1198條至第1201條的要求。作為具有壹定風險的主體活動,如果其他參與者沒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傷害,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支付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