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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異議如何重新進行傷情鑒定?

法律主觀性:

傷情根據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確定;如對本意見有異議,可申請重新鑒定。律師作為職業人,是某壹學科的法律專家,而不是法醫專家。律師可以從證據的角度對形成的專家意見進行審查、判斷和適用,但沒有資格根據妳的簡介中的具體傷情給出專家意見。適用標準為《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司法部2004年4月14)。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當庭提出新的證據。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提問。當事人要求重新調查、鑒定、檢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保全證據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具體情況,可以采取查封、扣押、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等方法保全證據,並制作筆錄。在符合證據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證據持有人利益影響最小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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