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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的哪些行為應該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商業銀行應對下列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壹)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分立、合並或者違反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四)出租、出借營業執照的;

(五)未經批準買賣或者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準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業務,投資非自用不動產或者投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

(8)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或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的同類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八條,商業銀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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