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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如何解決生理問題?

目前還沒有法律規定如何解決服刑人員的生理需求。允許服刑人員探視家屬,但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探視,探視以隔離電話通信或者視頻通信的形式進行。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其親屬和監護人。犯罪分子壹般壹個月見面1次,每次半小時到壹小時。監獄可以照顧寬大罪犯和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增加會見次數,延長會見時間。需要見面的罪犯,每個月寄信的時候都會要求見面。中隊警察會寄信。被采訪人按照約定的日期來到監獄見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七條* *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通信應當接受監獄檢查。在監獄中發現的妨礙罪犯改造的信件,可以拘留。罪犯寫給上級機關和監獄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第四十八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和監護人。第四十九條罪犯收受財物,應當經監獄批準和檢查。第五十七條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監獄可以給予表揚、物質獎勵或者記功:

(壹)遵守監規紀律,努力學習,積極工作,認罪服法;

(二)防止違法犯罪活動;

(三)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的;

(四)節約原材料或愛護公共財產,有成績的;

(五)進行技術革新或者傳授生產技術,取得壹定成績的;

(六)在預防或者消除災害事故中有壹定貢獻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的其他貢獻。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在服刑期間壹貫表現良好,出獄後不會再次危害社會的,監獄可以根據情況允許其出獄探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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