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受要約人要求增加或者變更貨物的價格、付款方式、質量、數量、交貨時間和地點、壹方當事人對另壹方當事人承擔責任的範圍或者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均視為實質性變更的條件。
受要約人的答復實質性改變要約的條款的,構成對原要約的拒絕,原要約無效,原要約人不受其約束。可以建立新的合同來達成交易。
擴展數據:
實質性變更: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合同法領域術語,受要約人在承諾行為中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的壹般條款內容的,該變更為實質性變更,承諾行為轉化為新的要約。
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壹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以上規定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參考資料: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