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按照法律確定的職責範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擴展數據:
司法權的獨立是確保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馬克思早就指出:“法官除了法律沒有上級。”“服從命令是軍人的職責,遵守法律是法官的職責。”但兩國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差異,使得司法權的這壹特征在兩國得到不同程度的理解。
美國作為資產階級“三權分立”制度的代表,通過“司法獨立”原則保證其司法機關的獨立性。他們的司法機關不僅完全獨立於立法和行政機關,而且享有違憲審查權,可以撤銷違反憲法的法律和行政行為。
我國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我國實行的是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即在人民代表大會的框架內,司法權獨立於“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
即當事人的獨立性,因為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往往成為法院的當事人,社會團體和個人幾乎每天都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充當”法院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