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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接受訴訟費怎麽辦?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的訴訟費用計算有異議的,既不能提起訴訟,也不能上訴,只能請求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復核。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糾正。

上訴的條件如下:

1,申訴方必須是依法享有申訴權或者能夠行使申訴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上訴的對象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

3.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備案;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必須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如果不服壹審裁定,必須在裁定送達之日起65,438+00天內提出上訴;

4.您必須提交上訴並支付上訴費用。上訴狀可以通過第壹審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直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壹般是各地人民法院委托第壹審法院代收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預繳訴訟費通知書》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訴訟費,逾期自動撤回上訴。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訴訟費用辦法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的訴訟費用計算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復核。計算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更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64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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