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吸毒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對戒毒人員需要實施強制戒毒的,強制戒毒決定應當在戒毒人員進入辦公室前交給本人。
3、強制戒毒期限為三個月至六個月,自入境之日起計算。
4.吸毒者三年內不準開車。
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的規定
服用合成藥物後,人會出現極度興奮,甚至妄想、幻覺等癥狀,導致駕駛員意識喪失,行為失控。關於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的問題,有五條嚴格規定。
1,禁止吸食、註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禁止有吸毒記錄的人駕駛校車。
2.未戒除毒癮的人員不得申請駕駛證。
3、正在實施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或者社區康復的人員已經取得的駕駛證應當依法註銷。
4.戒毒措施解除後三年內申請駕駛的,應當提供吸毒檢測報告。
5.加強對有吸毒記錄駕駛員的管理。依法治理毒駕,充分表明了我省禁毒工作圍繞降低毒品社會危害的總體目標,表明了對毒品引發的社會問題零懈怠的態度。
綜上所述,任何吸毒駕駛機動車的人都會被吊銷駕照。壹般的毒駕行為是罰款,治安拘留,吊銷駕照。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壹)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註射毒品的;
(四)脅迫或者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