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親相隱”的思想在中國由來已久,最早源於春秋時期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家思想。根據現有史料,最早的“親親相隱”思想記載在《論語·魯茲》:“父為子藏,子為父藏,直在其中。”可見孔子非常重視人們內心深處的自然感受。父子有親,是內心的真實感受。“父親忙著放羊,兒子卻證明”違背了人“相親相愛”和“藏親戚”的本性。這種“藏親戚”的思想壹直對中國的法制有很大的影響。直到新中國成立後,這壹制度才被廢除。新中國法律規定“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經過幾十年的司法實踐,很多有識之士發現,“親親相隱”屬於鄉土文化,法律支持會有利於家庭和睦。最終在修改刑訴法時,采納了“親屬相互隱匿”的思想,並在新刑訴法第188條中有所體現。人民法院不得強迫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