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
第九條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輕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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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規定》規定: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調解協議無效:
(壹)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三)損害公眾利益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行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第六條?下列調解協議,壹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壹)由於重大誤解;?
(二)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予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