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
第61條規定: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為:
(1)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證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類型的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責令改正的形式根據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的行政命令的具體形式為:
(壹)責令停止施工;
(二)責令停止試生產;
(三)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四)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
(五)責令重新安裝使用;
(六)責令限期拆除;
(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八)責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設定的糾正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的其他具體形式的行政命令。
參考數據
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