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醫療機構醫用耗材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從已經納入國家或者省市集中采購目錄的醫用耗材中選擇自己的供應目錄。確需在集中采購目錄外選擇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供應目錄所涉及供應企業數量的管理,統壹限定納入供應目錄的功能相同或者相近的醫用耗材供應企業數量。
第三十壹條醫用耗材交付後的管理由使用部門或科室負責。使用部門或科室應指定專人負責醫用耗材的管理,確保所接收的醫用耗材的品種、規格、數量既滿足工作需要,又不形成積壓,以保證本部門或科室醫用耗材的安全和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