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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采購品種的限制

法律解析:2019年,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發布《醫療機構醫用耗材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限制醫用耗材的品種規格數量,限制功能相同或相近的醫用耗材供應商數量。醫療機構在采購醫療設備時,應充分考慮醫用耗材的配套使用成本。醫用耗材的采購應在相關部門的有效監督下進行,並由至少2名工作人員實施。醫療機構及相關人員不得接受與醫用耗材采購掛鉤的撥款,不得違反規定使用未經正規采購程序采購的醫用耗材。同時,鼓勵醫療機構聯合進行遴選采購。

法律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醫療機構醫用耗材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從已經納入國家或者省市集中采購目錄的醫用耗材中選擇自己的供應目錄。確需在集中采購目錄外選擇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供應目錄所涉及供應企業數量的管理,統壹限定納入供應目錄的功能相同或者相近的醫用耗材供應企業數量。

第三十壹條醫用耗材交付後的管理由使用部門或科室負責。使用部門或科室應指定專人負責醫用耗材的管理,確保所接收的醫用耗材的品種、規格、數量既滿足工作需要,又不形成積壓,以保證本部門或科室醫用耗材的安全和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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