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住宅、文教機構和農村居住環境噪聲標準值白天為55分貝,夜間為45分貝;工商業混合區等效噪聲值為60分貝,夜間為50分貝;市內交通幹線兩側,白天噪聲等效噪聲值為70分貝,夜間不超過55分貝。
公安機關管轄和查處的噪聲擾民行為主要是社會生活噪聲,工業生產、建築施工等其他噪聲擾民行為由環保部門管轄和查處。
1996年10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條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商業企業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第六十壹條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校周屬於邊境文教機構為主的區域,等效噪聲值白天55分貝,晚上45分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