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
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應當保密,但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除外。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