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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重復上訪者

法律解析:重復信訪是同壹信訪人在壹定時期內兩次以上提出同壹信訪事項的行為。分為不予處理的重復信訪和不再受理的重復信訪。根據《信訪條例》規定,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投訴,投訴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處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同壹投訴的,上級機關不予受理。因此,投訴人在60日內向被處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同壹投訴的,視為不受理重復投訴。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第十四條信訪人對下列組織或者人員的職務行為提出建議或者意見,或者對下列組織或者人員的職務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 (壹)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四)國家行政機關在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組織中任命或者派出的人員;(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投訴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第十六條信訪人的來信來訪,應當提交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壹級機關處理;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同壹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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