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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制度有哪些?

法律分析:

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和責任限制的確定,應分以下兩種不同情況處理:1。如果確定了貨物損壞或滅失的區段,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賠償責任限制應適用管理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的規定;2.貨物毀損、滅失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多式聯運經營人應當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特別需要註意的是,我國《海商法》規定,多式聯運方式之壹為海上運輸,貨物毀損、滅失發生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制,依照《海商法》關於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第842條的規定,如果貨物的損壞或滅失發生在多式聯運的壹個運輸區段內,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制應適用規範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法規;貨物毀損、滅失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依照本章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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