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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的檢察官權力大嗎?

韓國的檢察官權力很大。韓國有類似美國獨立檢察官的制度設計,就是韓國的“特別檢察官”制度。特別檢察官壹經任命,職務級別相當於韓國高等檢察廳檢察長,享有檢察官的所有法定權力,有權指導和監督其檢察官根據檢察壹體化原則協助辦案。

此外,特別檢察官還可以任命若幹特別檢察官助理,組成特別檢察官調查小組。至於具體人數,由特別檢察官根據辦案需要自行決定。此外,在實踐中,由於特別檢察官有權指揮其他檢察官和警察協助辦案,實際參與特別檢察官調查組的檢察官和警察可能多達數十人。

電力限制措施:

為了限制特別檢察官的權力,特別檢察官的辦案期限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國會通過的特別檢察官法中明確規定了具體的辦案時限。特別檢察官必須在這壹時限內及時結案。如果在到期日不能完成調查,需要延長調查期限,必須向任命特別檢察官的總統提出申請。

特別檢察官對案件進行調查後,認為案件證據不足,應當作出不起訴處罰。但如果案件證據充分,決定起訴,通常會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地方檢察院檢察官提起公訴。

也就是說,韓國的特別檢察官壹般只履行調查職能,而不是全權檢察官。當然,實踐中也有特別檢察官親自出庭公訴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韓國也有Starr:特別檢察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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