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特別檢察官還可以任命若幹特別檢察官助理,組成特別檢察官調查小組。至於具體人數,由特別檢察官根據辦案需要自行決定。此外,在實踐中,由於特別檢察官有權指揮其他檢察官和警察協助辦案,實際參與特別檢察官調查組的檢察官和警察可能多達數十人。
電力限制措施:
為了限制特別檢察官的權力,特別檢察官的辦案期限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國會通過的特別檢察官法中明確規定了具體的辦案時限。特別檢察官必須在這壹時限內及時結案。如果在到期日不能完成調查,需要延長調查期限,必須向任命特別檢察官的總統提出申請。
特別檢察官對案件進行調查後,認為案件證據不足,應當作出不起訴處罰。但如果案件證據充分,決定起訴,通常會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地方檢察院檢察官提起公訴。
也就是說,韓國的特別檢察官壹般只履行調查職能,而不是全權檢察官。當然,實踐中也有特別檢察官親自出庭公訴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韓國也有Starr:特別檢察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