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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收集的定義

法律分析:惡意催收的定義是:1。收集時間為上午8:00至晚上9:00。2.同壹天打電話或發短信超過3次。3.騷擾家人和朋友。4.寄明信片討債。5.以堵門、潑墨、刷大字、靜坐等方式進行威脅或要挾。在債務人的家裏是暴力催收。6.公開辱罵借款人,書寫打字,掛橫幅,攻擊債務人,都是暴力催收。7.損害名譽,通過網絡傳播借款人的個人隱私,甚至傳播PS的不雅照片,那麽就是暴力催收。8、拘禁、毆打拘禁、毆打借款人及其家人,對借款人的精神和身體造成傷害的,那麽就不僅僅是暴力催收,更是非常嚴重的犯罪。根據相關法律,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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