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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性話語的法律如何規定?

關於辱罵性語言的法律規定如下:

1.惡意謾罵、誹謗他人,構成侮辱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但需要註意的是,壹般的辱罵行為侵害了對方的名譽權,構成民事侵權責任。依法應當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口頭辱罵,情節嚴重的才能立案。情節嚴重的主要表現為多次侮辱他人,極大損害其人格和名譽;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侮辱他人,導致他人人格嚴重受損,甚至精神失常或自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奉承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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